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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行业类型:房地产业)
关键字:
廉租房租金补贴申请
[文章类型:办事指南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来源:]
[文号:] [发布日期:10-01-06 09:14]

申请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

(一)家庭收入属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常住莆田市区满3年以上的;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符合前款(一)、(三)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重点优抚对象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严重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4.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

(三)受理。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给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四)审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区民政、财政部门等组成审查小组予以审核。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把签署意见及全部申请资料移交给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等组成审查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五)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及莆田建设信息网(或湄洲日报)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二条 保障标准:

(一)面积标准: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原住宅建筑面积)给予保障

(二)租金标准: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

(三)租金补助标准:按住宅建筑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4元给予补助。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将随着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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