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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法规类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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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文章类型:政策法规法律法规龙岩市政府采购]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
[文号:] [发布日期:20-03-22 16: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采购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须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注册并审核通过,且获得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权限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采购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指的采购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款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建设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市政府公布的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二)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两类。纳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采购预算与计划

(一)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备案。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各级政府部门预算批准前,可按照部门上报的“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计划。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变动(包括追加、核减或调整结构)需要相应调整预算的,应按照部门预算变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除部门预算资金变动情形外,市直单位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和金额的,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龙岩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二所学院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采购单位应在市场询价基础上科学合理编报采购预算金额,该预算金额将作为采购时的最高控制价。预算金额不作为最高控制价的,其控制价应低于预算金额。

(三)采购单位在填报采购计划时,必须明确商品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指定供应商等。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应是相同或相近档次三个以上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第八条  采购资金支付与结算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凭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发票以及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形成的支付申请单(直接购买方式采购除外),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已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直单位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二)未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直单位,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四章  主要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委托代理与采购方式

(一)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代理采购。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办理集中采购事项。

(二)属于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代理机构目录库中自主依法依规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同类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单位依法依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四)政府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项目因特殊情况且具备法定条件需要采用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计划下达前按要求报市财政局批准,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五)政府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金额起点或限额但不足200万元(不含)的货物或100万元(不含)的服务项目(同一品目为年度累计),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依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金额起点的且货物、服务类采购同类品目年度内累计不超过50万元(含)或工程类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含)的采购,采购人可以选择“其他采购方式—直接购买”组织采购,选择该方式组织采购的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备案。采购单位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直接购买”组织采购项目,应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规范采购程序,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七)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内产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内的,可以在网上超市办理采购业务。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内的产品可采取直接购买方式采购,也可以采用网上议价或者网上竞价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50万元(含)以内的产品,须采用网上议价或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网上超市提供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或超市尚未上架产品,采购人可采用网上询价方式给予解决。网上超市管理单位应加强超市产品价格管理,严格处理违约供应商,建立网上超市供应商淘汰机制。

第十条  采购文件备案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条件或强制性认证要求作为资格标准;技术、商务条件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备案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三)对已发出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须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进行备案。

(四)采购文件需经采购单位审核确认备案后,方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 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第十一条  采购信息公告

(一)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经备案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公开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询价采购信息公告、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竞争性磋商信息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更正事项等。

(二)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信息应同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龙岩市政府采购网”等信息发布 进行发布,并且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三)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评标中标

(一)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二)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单位应及时调整参加评标的代表。

(三)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应按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在评标会上可陈述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但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五)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六)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七)除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评审专家以及组织评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外,其他与评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八)采购单位必须按照评标报告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变更

(一)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且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或100万元的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采购。变更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采购人出具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拟申请采用方式和理由)。

2.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

3.评标委员会或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3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出具没有不合理条款的书面意见。

4.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 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三)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或100万元的服务项目,由于采购人不可预见或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及项目验收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项目验收均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二)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的规定和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事项。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 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采购人应组织人员按采购文件和合同等的规定和约定对采购项目进行认真验收,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其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四)验收应当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五)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写明验收合格情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验收不合格,也应在验收报告单上写明原因。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健全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立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预算主管单位分工协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和有效问责机制。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预算主管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定期开展内部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采购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制。采购单位应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履约验收管理、内控管理,切实履行采购文件审核职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七条  完善政府采购诚信惩戒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采购活动或采购监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和药品、医疗耗材项目采购分别按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药品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供应商质疑与投诉、采购单位投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评审专家管理、档案管理、定点采购具体操作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作为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解释和贯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龙岩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龙政综〔2007〕4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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