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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法规类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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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
[文章类型:政策法规法律法规全国内政府采购] [来源:福建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发布日期:11-09-30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坚持依法理财,进一步深化财政各项改革,不断加强预算管理制度建设,强化预算执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财政运行逐步规范和提升。但是,在审计部门开展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中,发现一些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制度意识弱化,政策执行不严格、不到位,特别是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严肃财经纪律,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制度。从2012年起,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采购计划金额不得超出采购预算。凡是年初预算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预算执行中,应先报同级财政部门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方可批准。
    (二)执行政府采购经费标准。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有购置费预算标准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没有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购置。
    (三)规范车辆购置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购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规定,实行控购和政府采购双重管理。任何部门不得配置无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车辆。
    (四)完善政府采购自我约束机制。各部门应明确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内部机构,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加大非税收入管理力度。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以及经营服务性税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财预[2010]154号)要求,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全部纳入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金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脱钩。
    (二)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在执收非税收入时,各部门应使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从2012年开始,各部门执收的非税收入,要逐步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版)管理,实现对执收部门的开票项目、资金收缴、票据使用等情况的全程在线监控。
    (三)规范部门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收支预算的审核。各部门履职必要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其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支出绩效管理
    (一)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原则,推进预算绩效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重点推进和落实项目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和批复机制,探索项目运行绩效跟踪管理,抓好部门自评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并把绩效评价效果作为资金、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评[2011]4号)的要求,细化、量化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和具体指标,体现出目标的数量和质量、产出和效果。
    (三)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全面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低下的,财政部门要及时追减或取消;绩效好的,予以保留。
    四、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一)严格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控制年初预算待分配资金规模,切实提高项目预算细化率。属于省本级支出的,要细化到具体拨款项目。属于对下补助的,要细化到市、县(区)或具体项目。属于需要根据年度执行结果进行清算的,要细化到清算事项。各部门年初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待分配专项资金不得超过本部门年初专项资金的40%。对于年初预算批复到部门需要二次分配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要抓紧分配下达到具体的项目和单位。二季度末的分配进度不得低于60%,三季度末除有特殊管理需要的项目外应当全部分配下达。
    (二)统筹结余结转。加强对结余结转资金情况的实时监控,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压缩结余结转规模。对超过二年、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结余结转资金,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主动提出调整意见,优先用于本部门项目支出。故意瞒报、漏报、未及时上报或没有主动提出调整意见的,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追减收回。
    (三)加快项目库建设。既要从全局、长远的角度,做好项目的储备和滚动规划,也要立足当前,做好预算申报项目的立项、评估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科学论证比选,切实提高项目预算编报质量。
    五、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做好资产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资产购置、使用、处置报批手续,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二)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标准体系,将资产购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审,通过增量调节和存量控制的手段,提高资产配置和预算编审的科学性。将资产收支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审,规范和加强资产收支管理。
    (三)清理历史遗留账外资产。资产所在单位可先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暂行入账。再区分不同情况,补齐有关材料或报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六、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一)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将所有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面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的全方位、全流程动态监管。
    (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2011年底前,所有非税收入项目都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取消单位收入过渡账户。
    (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确立零余额账户作为预算单位基本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和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集中支付资金不得转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加强对本单位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并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七、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一)加强会计基础管理。各单位要严格会计人员的任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单位财务管理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资金鉴证服务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0]50号)的要求,凡是涉及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监督和评价,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必须从优选库中抽取会计师事务所。
    八、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
    (一)建立联合监督检查与办案机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大对违规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推进案件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监督合力。选择部分重大、典型案件,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二)加强审计监督。充分运用审计监督成果,建立违规行为通报机制,加大通报处罚力度。
    (三)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改变以往只对单位处罚、不对个人处罚,只重经济处罚、不重责任人处理的倾向,直接处理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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