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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房改办关于继续受理2009年度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通知
[文章类型:政策法规文件通知龙岩市保障性住房] [来源:龙岩市房改办]
[文号:] [发布日期:09-12-03 00:00]

龙岩市房改办关于继续受理2009年度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市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9〕268号)精神,今年7月份,龙岩中心城市实施了2009年度首期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工作,并于10月份发放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根据建立日常性、规范化的廉租住房保障受理机制的要求,决定对今年首期未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继续受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条件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1、申请人至申请之日前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2、2009年1至6月份,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3、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二、保障方式

本次受理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仅以发放2009年7至12月份的6个月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对提出实物配租要求的家庭,因可供房源有限,2009年度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该批对象拟在今后批次可供房源中轮侯安排。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12月7日—12月14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在此期间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表格填好后送各自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居(村)委会核实,一并提交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审核(12月15日—12月22日)。

1、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居(村)委会在此期间就申请人的家庭城镇户籍和人口数、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公共场所内张榜公示后签署意见,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居委会在12月18日前将表格、相关材料及张榜公示汇总表统一上报各自主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城镇户籍及人数、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公共场所张榜公示后,签署初审意见,在12月22日前将申请家庭的表格、相关材料及张榜公示汇总表报送市房改办。

四、注意事项

(一)为进一步加快龙岩中心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进度,让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家庭都能享受到政府的廉租住房优惠政策,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和联络工作,按上述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年底前完成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上报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二)市房改办办公场所已搬迁至龙岩大道市行政办公中心东附楼北楼一层,联系电话:2309039。

龙岩市房改办

200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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