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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房改办关于开展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工作的通知
[文章类型:政策法规文件通知龙岩市保障性住房] [来源:龙岩市房改办]
[文号:] [发布日期:09-07-31 00:00]

龙岩市房改办关于开展

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9〕268号)精神,为做好2009年度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08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7月21日—8月3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在此期间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或《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表格填好后送各自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居(村)委会核实,一并提交如下材料:

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008年已享受租赁补贴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8月4日—8月14日)。

1、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居(村)委会在7月21日—8月3日就申请人的家庭城镇户籍和人口数、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3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在8月3日前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居委会将表格、相关材料及张榜公示汇总表统一上报各自主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城镇户籍及人数、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公共场所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在8月14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家庭表格、相关材料及张榜公示汇总表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公示。经区民政局核实城镇低保家庭有关情况、市房改办审批后,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政府房地产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对无异议者按规定实施住房保障。

龙岩市房改办

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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