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简介  代理业务  招投标  政策法规  人才招聘  办事指南  下载中心  业务展示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当前时刻:
 政策法规
 法规类型
 法律法规
 规章条例
 意见决定
 文件通知
 区域类型
 全国内
 福建省
 龙岩市
 行业类型
 房地产业
 物业管理
 拆迁安置
 房产中介
 保障性住房
 行业不限
 政府采购
 
 
 
  政策法规(法规类型:法律法规)
关键字:
龙岩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文章类型:政策法规文件通知龙岩市房地产业] [来源:龙岩市房管局、龙岩市政府]
[文号:[2007]2号] [发布日期:07-10-24 09:40]
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

龙岩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

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专题会议纪要》(〔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专题会议纪要》(〔2007〕2号)

 

 

                                                                               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专题会议纪要

 

12月26日下午,市委常委、市政府饶作勋副市长在市政府第二会议室主持如开中心城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题会议。市发改委、建设局、房管局、物价局、工商局、规划局、区政府等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首先听取了市房管局关于我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有关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在当前房价持续上汇编程序的时期,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显得十分必要,会议就如何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秩序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研究,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加强预售管理。禁止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以认购(包括认认,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博士学位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所有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开盘。购房严格实行“实名制”。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为避免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行为,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禁止签订认购书或意向书等形式的认购,应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1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网上即时备案)。售房企业不得以已认购为由,拒绝购房者购买未备案的商品房。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暂停预售、暂停办理网上登记备案、暂停办理抵押登记、媒体曝光。

二、建立企业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避免虚假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以备案为准)、销售价格、权利状态、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必须及时、全面、准确地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且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必须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商品房网上即时备案的信息一致。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暂停预售、暂停办理网上登记备案、暂停办理抵押登记、媒体暴光。

三、建立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根据国家发改委2000年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布商品房销售价格,否则按国家发改委2000年8号令规定给予处罚。

四、建立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组织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种建设(房地产)业务增训,实行持证上岗,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售楼广告和说明书要写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广告发布单位(包括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不得虚假,不得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行为。否则工商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六、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一次专项治理活动。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联合予以查处。

七、完善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炒作,各县(市)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对在明年上半年前未建立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八、加强税收征管力度。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调整有关税收政策,重点加强对地价取得比较便宜后抬高房价的项目征收。
 
       后台管理  |  版权所有(C)安邦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