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简介  代理业务  招投标  政策法规  人才招聘  办事指南  下载中心  业务展示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当前时刻:
 政策法规
 法规类型
 法律法规
 规章条例
 意见决定
 文件通知
 区域类型
 全国内
 福建省
 龙岩市
 行业类型
 房地产业
 物业管理
 拆迁安置
 房产中介
 保障性住房
 行业不限
 政府采购
 
 
 
  政策法规(法规类型:法律法规)
关键字: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类型:政策法规意见决定全国内房地产业] [来源:建设部办公厅]
[文号:建办法函[2003]619号] [发布日期:03-12-11 00:00]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年12月11日  建办法函[2003]619号)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请示》(常房发〔2003〕18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我们认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应当由购买人提出申请,并由出售人予以协助。
    此复。
       后台管理  |  版权所有(C)安邦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