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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行业类型: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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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易和发证 |
[文章类型:办事指南证件办理房地产业]
[来源:]
[文号:]
[发布日期:05-07-22 00:00] |
一、应提供的材料(由开发企业统一收取税费集中办理) 1、开发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竣工验收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 (3)、房屋竣工平面图(蓝图一份); (4)、房产测面积计算过程和成果(包括总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公共分摊面积的计算过程); (5)、商品房销售名册(表格由交易中心提供)。 (6)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花名册(第三、四联)。 (7)与花名册统计金额相符的已缴入房管局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专户的银行转帐支票(复印件)或现金缴款单(原件)。 (以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2、申请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2)、销售商品房发票(复印件一份); (3)、个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4)、商品房交易过户表(一式二份,表格由交易中心提供); (5)、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一份,表格由交易中心提供); (6)房屋平面图(二份)。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办理程序:审查收件——实地勘查——复核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建立档案。 2、时限:20个工作日(成批办件的为40个工作日)。(材料提供完整后起算) 三、收费标准:(闽价〔2002〕房317号) (闽价〔2003〕房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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